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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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公布《豐都縣劃撥土地價款指導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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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劃撥土地價款指導標準》已經縣委常委會第145次會議、縣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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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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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劃撥土地價款指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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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劃撥土地價款征收工作,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行政審批效率,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劃撥土地價款指導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劃撥土地價款分類指導標準
(一)凡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符合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的,按以下標準:一類區域為60萬元/畝,包括王家渡組團、名山組團、丁莊溪組團、龍河東組團、雙路組團、水天坪組團、鎮江組團。二類區域為50萬元/畝,三合街道(除王家渡組團、龍河東組團和丁莊溪組團外)、名山街道(除名山組團和鎮江組團外)、高家鎮、興義鎮(除水天坪組團外)、雙路鎮(除龍河東組團和雙路組團外)、虎威鎮、湛普鎮、社壇鎮、仙女湖鎮廂壩組團全域;三類區域為42萬元/畝,包括十直鎮、樹人鎮、龍孔鎮、龍河鎮、包鸞鎮、保合鎮、仁沙鎮、董家鎮、許明寺鎮、三元鎮、興龍鎮、雙龍鎮、江池鎮、青龍鄉全域;四類區域為38萬元/畝,包括南天湖鎮、暨龍鎮、武平鎮、三建鎮、栗子鄉、都督鄉、太平壩鄉全域;仙女湖鎮除廂壩組團外其余區域。
(二) 若征地機構前期根據用地協議直接收取了征地費用的,則在后期用地單位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手續時,由征地(收)機構或者土地儲備機構、有關議事協調機構代為繳納劃撥土地成本。
(三)以下項目在辦理劃撥審批時可不繳納劃撥土地價款:
1.城市道路、公共綠化(公園除外)劃撥用地項目,且供地主體單位出具相關土地成本分攤證明或分攤承諾的。
2.自有土地權屬范圍內新建或者改擴建項目,且符合劃撥目錄或繼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
3.國家及市級明確規定可不繳納劃撥成本的項目(未分攤土地成本的除外),可按上級文件執行免繳政策。
二、其他事項
(一)對已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目錄、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批復(核準、備案)的,按照上述對應指導標準核算劃撥土地價款后,直接上報審批用地手續。
(二)縣財政局、縣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縣征地事務中心及有關整治實施機構,指導項目用地單位做好劃撥土地價款繳納工作,對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縣政府研究。
(三)如遇用地單位申請按照低于本通知劃撥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等特殊情形需“一事一議”,應按程序報縣政府決策后,按議定意見辦理。
(四)土地劃撥地價原則上2年調整一次,縣政府可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征地補償、土地報批等土地取得成本的變化,適時調整劃撥土地價款指導標準。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執行前已受理的劃撥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