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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254 | [ 發文字號 ] | 豐委農辦〔2025〕25號 |
| [ 主題分類 ] | 農業、林業、水利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農業農村委員會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7 |
|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254 |
| [ 發文字號 ] | 豐委農辦〔2025〕25號 |
| [ 主題分類 ] | 農業、林業、水利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農業農村委員會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7 |
中共豐都縣委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豐都縣新農人登記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縣委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豐都縣新農人登記監測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縣委第166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新農人登記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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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豐都縣委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 ??? ??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都縣新農人登記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及時掌握新農人的發展動態,更好地開展新農人服務與扶持工作,推動新農人隊伍量質并舉,根據《豐都縣新農人培育提質行動方案》要求,結合縣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農人是指具備一定新理念、新技術、新業態、新生產組織方式,以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各環節為主要收入來源,且收入高于豐都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有農業情懷、有適度規模、有持續發展性、有防風險能力的現代農業經營者。主要包括從事農業生產及服務、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鄉村旅游的產業大戶或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涉農企業法人代表及其自然人股東等。
第三條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全縣新農人的登記,運行監測工作由新農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條 對新農人的登記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其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凡申請登記為新農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
? ? 第六條 申請登記新農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適度規模經營產業(見《豐都縣新農人培育提質行動方案》);
3.常年家庭產業收入不低于10萬元;
??? 4.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5.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生產經營誠實守信,注重帶動村集體、農戶增收。
第七條申請材料:申請人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適度規模經營相關證明材料:從事種植業、水產業的需提供土地流轉合同或能證明其種養面積的有關材料;從事畜禽養殖業的需提供存出欄證明;從事加工業的需提供加工產量、產值、收入等相關證明;從事農業服務業的需提供服務能力、服務面積、銷售收入等相關證明。
第八條?申請程序。渝快辦“巴渝新農人培育”應用和線下均可申請。
1.渝快辦“巴渝新農人培育”應用申請程序:
(1)申請人在渝快辦“巴渝新農人培育”應用中填寫新農人認證申請,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2)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申請人情況簽署意見;
(3)所在鄉鎮(街道)對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2.線下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2)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申請人情況簽署意見;
(3)所在鄉鎮(街道)對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委。
第三章 登記
第九條 縣農業農村委根據“巴渝新農人培育”應用或鄉鎮(街道)審核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備案,每月在班子會上研究認定,公開發文公布登記名單。
第十條 經登記的新農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監測
第十一條 對完成登記的新農人納入全縣新農人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二條 建立新農人動態監測制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時監測。
第十三條 監測內容
新農人的產業規模、經營持續性及合法合規等方面,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
第十四條 監測結果運用
1.各鄉鎮(街道)負責對轄區新農人開展動態監測。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落實措施進行扶持,扶持后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函告縣農業農村委退出登記。退出登記的新農人不再享受新農人有關優惠政策。
2.監測合格的新農人,繼續保留登記,享受有關優惠政策??h農業農村委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申請新農人登記的自然人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登記的取消登記,未經登記的申請不予受理,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嚴格遵照本《辦法》加強對本區域內新農人的申請、監測等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豐都縣新農人登記監測辦法》(豐委農辦〔2023〕4號)文件,由縣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